8月27日,山西省自然資源廳發布《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》政策解讀。
《補充通知》從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方式、光伏方陣和配套設施用地政策、光伏復合項目認定標準、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等四個方面,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行為進行了規范。
一是劃清光伏建設“用地禁區”。新建、擴建光伏發電項目,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、基本草原、I級保護林地,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。
二是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。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和審批。光伏方陣用地實行用地備案,無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。符合光伏用地標準,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,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,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。
三是亮明復合項目實施條件。采用“園光互補”建設光伏復合項目,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技術審核意見,采用林光互補、草光互補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,需經縣級林草部門對生態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并備案后實施。
四是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。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按照相關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,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,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,嚴禁耕地拋荒、撂荒。
詳情見下:
《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補充通知》解讀
為全方位推動高質量發展,推進能源革命引領經濟轉型,助力全省市場主體倍增,省自然資源廳積極圍繞我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保障,深入調研,找準癥結,疏筋通脈,以拓展光伏產業用地空間為突破口,以促進土地資源和光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為目標,于2022年4月會同省農業農村廳、省能源局、省林草局聯合印發了《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通知》(晉自然資函〔2022〕323號,以下簡稱《通知》)。
2023年3月自然資源部辦公廳、國家林草局辦公室、國家能源局綜合司下發了《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自然資辦發〔2023〕12號),對光伏產業用地進行了進一步規范,明確要求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。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農業農村廳、省能源局、省林草局,于2023年8月,印發《關于加強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補充通知》(晉自然資函〔2023〕716號,以下簡稱《補充通知》),及時為《通知》“打補丁”,進一步規范光伏產業用地行為,使省級政策與國家政策始終保持一致。
《補充通知》從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方式、光伏方陣和配套設施用地政策、光伏復合項目認定標準、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等四個方面,對光伏發電項目用地行為進行了規范。一是劃清光伏建設“用地禁區”。新建、擴建光伏發電項目,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、基本草原、I級保護林地,光伏方陣用地不得占用耕地。二是項目用地實行分類管理。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和審批。光伏方陣用地實行用地備案,無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。符合光伏用地標準,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,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,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。三是亮明復合項目實施條件。采用“園光互補”建設光伏復合項目,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出具技術審核意見,采用林光互補、草光互補建設光伏復合項目的,需經縣級林草部門對生態影響情況進行評估并備案后實施。四是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。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按照相關規定批準立項的光伏發電項目,可按批準立項時用地預審和用地有關意見執行,不得擴大項目用地面積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積,嚴禁耕地拋荒、撂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