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訊:8月31日,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《關于優化我市峰谷分時電價機制有關事項的通知》。《通知》提出,1、2、12月高峰時段中18:00-20:00及7、8月高峰時段中20:00-22:00為尖峰時段。
與當下現行的分時電價相比,峰段、谷段浮動比例由上浮50%、下浮54%變化為峰段電價在平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60%、谷段電價在平段電價的基礎上下浮60%,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20%。峰谷價差將進一步拉大,按照2025年9月國網天津公布的代理購電電價表中單一制1-10kV計算,最大峰谷價差由0.6925元/kWh變為0.7992元/kWh,上漲了15.4%。
積極推動工商業用戶在簽訂中長期交易合同時申報用電曲線,反映各時段價格,峰谷浮動比例原則不低于本通知明確的比例。未形成分時價格的,結算時用電價格按本通知規定浮動比例執行,其中上網環節線損費用折價、系統運行費用折合度電水平、政府性基金及附加、兩部制電價的基本電費、功率因數調整電費不參與浮動。
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日起執行。